歐佩克組織條例規定:“在根本利益上與各成員國相一致、確實可實現原油凈出口的任何國家,在為全權成員國的三分之二多數接納,并為所有創始成員國一致接納后,可成為本組織的全權成員國。”
該組織條例進一步區分了3類成員國的范疇:創始成員國———1960年9月出席在伊拉克首都巴格達舉行的歐佩克第一次會議,并簽署成立歐佩克原始協議的國家;全權成員國———包括創始成員國,以及加入歐佩克的申請已為大會所接受的所有國家;準成員國———雖未獲得全權成員國的資格,但在大會規定的特殊情況下仍為大會所接納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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