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力體制改革要有序推進,首先要“明理”,亦即了解電力市場的經濟學原理和國際經驗。明理才能“順勢”,亦即才能正確地將理論和國際經驗應用于我國的改革實踐。而只有順勢了,改革才能有序,“一步一個腳印”地向前推進。
01我國“電改”本身就是邏輯使然
我國電力行業所以走上市場化道路,固然與英國等先期電力市場化改革國家的影響有關,但內因還是自身的電力體制變遷。
1985年后,為了緩解電力供給嚴重短缺的局面,國家實施“多家辦電”的政策,獨立發電企業在緩解電源投資不足局面的同時,也獲得了很高的投資回報,當時的說法是“十年八年就賺一個電廠”。到“5號文”發布的2002年,獨立發電企業已在發電總裝機中占有半壁江山。
但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的幾年,階段性的發電過剩局面開始顯現,到“5號文”發布的2002年,獨立發電企業之間以及獨立發電企業與國家電力公司內部發電廠之間,圍繞發電機組利用小時的爭端越演越烈。重重矛盾之下,需要一個用市場化方式解決矛盾的想法,于是就有了國務院的《電力體制改革方案》。
其實,電力行業的體制并無一定之規。“一體化”壟斷與競爭各有好處。制度的選擇,都是遵循成本與收益的關系。過去信息技術等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一體化”壟斷制度的“性價比”是最好的;而現在相關條件具備了,競爭體制的“性價比”又比“一體化”壟斷高了。從這個角度看,我國現在電力的市場化改革乃是大勢所趨。
02電力市場建設應先“理”后“兵”
引入競爭機制是電力體制改革的出發點和歸宿,因而電力市場建設才是這一輪“電改”的核心。當前的首要任務,是要搞清楚,我們究竟要建設怎樣的電力市場。這就需要弄清電力市場的基本原理。
現代意義的電力市場,當然也包含電力交易的場所和范圍,但作為市場化電力體制的核心部分,它的內涵是廣義的,是指與電力實時平衡特性相融合的競爭性電力交易關系的總合。而所謂電力市場模式,則是規范這種競爭性電力交易的規則體系或制度安排。所以,電力市場是一種經濟關系,是電力交易的制度安排。應從“權利與責任對應”的視角理解交易模式的異同,基于“成本與收益的比較”選擇適用的市場模式。從這個角度理解電力市場,就會發現,盡管國外的電力市場之間構架、規則多有不同,但作為電力交易的制度安排,基本的模式只有兩種,即“強制性電力庫”和“雙邊交易”。
“強制性電力庫”是最早的現代意義的電力市場:一種由交易機構代負荷方(如超高壓用戶和售電企業)向發電商招標采購電力的批發交易方式。“強制性電力庫”首先由英國于在上世紀90年代初建立,很多國家和地區如澳大利亞、新西蘭、阿根廷、希臘、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的一些省份至今仍在使用。在“強制性電力庫”模式中,所有發電商都必須到現貨市場(庫)內向交易機構投標售電;售電商、大用戶所需電力只能向交易機構購買。交易機構是電力批發交易中單一的買者和賣者。除抽水蓄能機組等“可調度負荷”(也被稱為“負的發電機”)外,負荷方亦即售電商、大型終端用戶不參與批發競爭,為市場出清價格的被動接受者。系統能量平衡仍靠集中控制,平衡成本由市場成員共擔。
所謂“雙邊交易”模式,就是發電方和負荷方雙向交易亦即“交易自由,責任自負”的電力交易方式。在“雙邊交易”的電力市場(北歐、西歐各國及美國各州)中,發電商和負荷方擁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95%以上的成交量及其價格,是經發電商和負荷方(售電商和大型終端用戶)雙向交易共同決定的。但“雙邊交易”必然出現能量不平衡問題,為此,必須有“平衡機制”(Balancing Mechanism)來平衡交易者“權益——責任”間的關系,以約束發電和負荷雙方履行交易承諾,并使系統運行機構具備消除不平衡的經濟能力。我國現在各地都在試點的“直接交易”,大用戶們有利無責,不是真正的“雙邊交易”。
“雙邊交易”模式市場效率高,但制度成本也高。“雙邊交易”使供、需雙方擁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需方可對市場價格即時做出反應,交易方式與普通商品無異。因此,就其市場的效率而言,也最能體現經濟學的“帕累托最優”原則。但另一方面,這種“自由交易、自負其責”的普通商品交易方式,要與電力系統的可靠性要求相融合,須有相應的市場構架和規則設計,如場外雙邊合同的日前分解及其同現貨市場出清結果的銜接,主能量市場(中長期交易和日前交易)與平衡市場的銜接,不平衡責任的確定和落實,等等。此外,市場主體的交易策略、交易手段也須與此相適應,如:售電商要同時參與批發和零售兩個市場的競爭;受平衡機制的約束,售電商還必須對客戶的用電行為進行有效管理,以避免和減少不平衡責任及其導致的經濟損失。這都使系統和企業管理的成本大幅增加。所以,“雙邊交易”在促進電力競爭效率提高的同時,也增加了社會的交易成本亦即電力市場化的制度成本。
“強制性電力庫”市場效率較低,但制度成本也低。強制性電力庫模式不許售電公司參與批發市場交易,也不允許場外的雙邊交易,需方不能對市場價格及時做出反應,競爭不充分,流動性較差,就競爭效率而言,肯定不如“雙邊交易”模式。但“強制性電力庫”市場構架和規則設計比較簡單易行。如:“強制性電力庫”順應電力消費的隨機性及對市場價格的即時反應難度大的特點,不允許售電商參與批發市場競爭,從而使售電商不必為履行日負荷曲線承諾而用經濟手段約束終端用戶負荷,大大降低了市場構架及交易規則設計的復雜程度;由于所有售電商批發購電的價格相同,售電商營銷的策略和手段也可相對簡單,既可與客戶單獨約定價格合同,也可實施基于政府管制價格的浮動價格合同。此外,強制性電力庫模式也不必須與售電側市場化改革同步,只要政府管制價格能夠與批發市場價格聯動,則批發競爭也可先期進行。因此,比之“雙邊交易”模式,“強制性電力庫”簡單易行,并大大減少了社會的交易成本亦即電力市場化的制度成本。
03我們如何順勢而為?
如果理解了上述電力市場的基本原理,新一輪“電改”路線圖就容易確立了。可實施“三步走”戰略:
第一步,在競爭性電力市場整體構架未設計出來之前,可以普遍推行“直接交易”(用不著試點),以快速降低用戶的購電成本。但絕不能將其當做“長久之計”。
第二步,建立“強制性電力庫”亦即發電企業單向競爭的現貨市場。如前所述,“強制性電力庫”市場構架及交易規則設計相對簡單,對售電商的責任和管理負荷的能力要求不高,而且不必須與售電側市場化改革同步,只要政府管制價格能夠與批發市場價格聯動,則批發競爭也可先期進行。阿根廷的電力市場就采取了這樣的模式,批發市場為發電方單向競爭,售電側價格與之定期聯動。上世紀末由澳大利亞專家幫助浙江省設計的“全電量競爭上網、部分電量按市場價結算”的方式(后來的華東電力市場試點也與之類似),也很有利于改革的“有序”推進,可謂“進可攻、退可守”,不應武斷地將至廢棄。
第三步,在條件具備的地區可實施雙邊交易模式。最重要的條件有兩條:一是法制完備,“誠信中國”基本建成;二是獨立的售電公司具備管理負荷的能力,能夠承擔不平衡的責任。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