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獲悉,經寧波海事法院調解,新加坡籍“BARELI”號集裝箱船所屬的航運公司和承租公司,將向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支付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費670萬元。這是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起訴的首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公益訴訟案,也是民訴法修訂后,寧波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例公益訴訟案。
2012年3月,新加坡籍“BARELI”號集裝箱船在福州江陰港附近海域觸礁擱淺,燃油和危險化學品泄漏入海,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委托福建省水產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開展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工作,同時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海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
由于事故責任方根據海商法有關規定,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設立了賠償責任限制基金,2013年9月,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公益訴訟,要求事故責任方對海洋漁業資源、海洋環境容量、海洋生態服務功能等損失予以賠償。
本案歷經兩次庭審,庭審結束后又進行了長達兩個月的協調,最終達成調解方案,由事故責任方賠償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670萬元。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