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內容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此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在于更好的結合當下治理現狀,鞏固治水成果,支持即將展開的水污染防治行動。
河長制寫入水污染防治法
在面臨“九龍治水”亂局之際,河長制為我國治水工作注入了新動力。給河湖治理安個“父母官”,直接統籌各項治污工作,能夠有效解決水污染治理面臨的跨機構、跨區域、跨職責的問題。目前,我國不少地區已經實現了三級、四級甚至是五級河長體系構建,但是這還是河長制首次被寫入水污染防治法,確立了頂層制度地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介紹稱,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河長制被寫入法律有利于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治理的責任。他說,從實踐效果來看,河長制在各地施行成果顯著,黨政領導的個人責任也將被納入考核中。
與排污許可證制度緊密對接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還修改了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表明排污單位所獲取的排污許可證上要明確水污染物種類、濃度、總量等內容。經過多年的地方實踐,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申領和發放行動終于有條不紊地展開了,拉開“一證式”監管序幕。
排污許可證制度旨在約束企業無償排污行為,在全面推廣之際就迎來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可謂是雙管齊下,從頂層設計方面實現對接。這是進一步規范我國工業污水排放標準的舉措,也是根據水污染治理工作進度作出的政策調整,完善法律體系。
嚴厲打擊環境監測數據造假
近期,環保督查在各地掀起了一場綠色執法風暴,所過之處揪出環境違法問題若干。其中頗受關注的就有環境監測數據造假事件,引來業界熱議。環保部已經表態稱,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零容忍”,緊接著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就呼應了這一說法。
根據公開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內容,第十三項和第十四項以及第二十項著重提出了水污染物監測以及其真實性和準確性問題,并添加了禁止偽造監測數據的內容。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對數據負責。同時,環保相關部門在發現異常時應當及時調查。
逐步向水環境綜合治理靠攏
從河長制的確立到建立聯防聯控機制,我國環境治理的大方向正朝著綜合防治轉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模式轉變尤為明顯,統籌流域治理,兼顧水生態修復,不斷向水環境綜合治理靠攏的主題逐漸鮮明。此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也著重顯示了這一點。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添加了構建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要求,實行四個“統一”措施,即: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另外,文件還增添了相關部門展開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評價要求,旨在維護流域生態環境功能。
當然,水污染防治修改的內容還針對農村污水處理、飲用水安全以及環境違法成本等問題進行了補充或添加。總體來看,此次對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修改的最終結果是,我國加大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力度,我們離“水清岸綠”的遠景目標又近了一步。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