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印發了《關于煤炭礦業權人在本礦區范圍內申請煤層氣礦業權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山西省煤層氣和煤炭礦業權重疊區資源利用安全互保協議書示范文本》(以下簡稱《文本》),這兩項新政的出臺,讓山西在推進“采氣采煤一體化”上取得重要進展。
對有采礦權而無采氣權,需要申請采氣權的,《通知》要求必須同時具備5項條件,即:礦業權無爭議,礦業權人履行了法定義務;礦區范圍不與已設置煤層氣(油氣)礦業權重疊,或者申請時避讓了與煤層氣(油氣)礦業權重疊區;礦區范圍不在禁采區,或者申請時避讓了禁采區;未因去產能或其它原因被省政府列入關閉名單;申請的煤層氣礦業權屬于國土資源部第75號令委托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實施的勘查開采登記審批權限范圍。方可申請本礦區范圍內的煤層氣礦業權。
同時,《通知》規定,在煤炭礦業權范圍內申請煤層氣礦業權的主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原煤炭礦業權人,或者原煤炭礦業權人的共同上級企業(集團);原煤炭礦業權人持股,與有煤層氣勘查開發經驗、有資金實力的其他投資者共同成立獨立的法人公司;相鄰礦區的不同煤炭礦業權人聯合申請煤層氣礦業權的,應由參與者共同持股的新公司作為申請主體,或者以參與者其中一方作為申請主體,其它參與者合作勘查開發(需附合作勘查開發合同);省屬大型煤炭企業集團直接持有或其子公司持有煤炭礦業權,經煤炭礦業權人同意并簽署相關協議,可由該煤炭集團控股設立的專業煤層氣勘查開發公司申請煤層氣礦業權。
對煤層氣和煤炭礦業權重疊區,《文本》明確了采氣權企業和采煤權企業各自的權利和責任,進一步推進了“采氣采煤一體化”。
首先,《文本》明確了煤炭采礦權人(以下簡稱甲方)和煤層氣礦業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的權利,即:乙方承諾優先在甲方的煤炭資源開發的生產區、準備區(以煤炭主管部門批復為據,下同)內部署煤層氣勘探開采活動,按照“先采氣、后采煤”原則,與甲方協調落實具體進度安排。
雙方必須選擇下列一種方式合作:一,乙方同意甲方在煤炭資源開發的生產區、準備區(以煤炭主管部門批復為據,下同)內進行地面煤層氣抽采,或與甲方合作抽采;在煤炭資源開發的規劃區外,甲方確保乙方煤層氣勘查開采的合法權益。二,乙方同意甲方在煤炭生產未來5年規劃區(以煤炭主管部門五年規劃批復范圍為界,下同)內進行地面煤層氣抽采,或與甲方合作抽采;在煤炭5年規劃區外,甲方確保乙方煤層氣抽采的合法權益。
《文本》還明確了違約責任,即:在重疊區,若甲乙雙方原有合作成功有效,甲方不得無故取消與乙方合作協議或與其他第三方合作,否則乙方有權收回重疊區煤層氣地面抽采的權利;若甲方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調整煤炭生產五年規劃區(或者準備區、規劃區)界線,應及時與乙方溝通協調,并及時簽訂安全補充協議;協調未達成一致、未簽署補充協議前,雙方不得超越原協議約定邊界進行開采;在甲方煤炭生產5年規劃區(或者經批準的準備區)毗鄰區域(按照核準煤礦生產能力5年需動用煤炭儲量外推后確定界線),若乙方投入不足,未能按照開發方案盡快形成產能,影響未來煤礦生產安全;或協議簽訂后三年內,乙方在該毗鄰區域無實物工作量,甲方告知乙方后有權進入該區域進行煤層氣地面預抽。否則乙方應按甲方越界開采提請國土資源部門處理。
先采煤還是先采氣?長期以來,受采氣權和采礦權歸屬不一的影響,采氣權企業和采煤權企業時有摩擦糾紛。山西省一直呼吁通過煤層氣管理權限審批等辦法解決煤炭礦業權與煤層氣礦業權分置、采煤采氣不同步的問題。
去年4月起,國土資源部以委托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行使部分審批權方式,在山西省啟動了煤層氣礦業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山西省委省政府統籌協調,著力放大改革效應,去年10月山西省政府出臺了《山西省煤層氣和煤炭礦業權重疊區爭議解決辦法(試行)》,提出解決重疊區爭議可以采取:當事人簽署安全互保協議,建立日常協調保障機制;當事人實施合作勘查開采,促進資源綜合勘查、綜合利用;當事人分階段調整重疊區范圍,或者一次性調整全部重疊區范圍,實現采煤采氣一體化。
截至2015年底,山西省境內共設置煤層氣及油氣礦業權48個,登記面積5.49萬平方千米。山西這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臺,使該省煤層氣產業健康發展的氛圍日漸濃厚,在推進“采氣采煤一體化”上取得了重要進展。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