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降低企業融資成本,落實降低企業杠桿率稅收政策,全國人大代表、淮北礦業集團董事長王明勝建議,進一步打通增值稅抵扣鏈條,完善增值稅稅制,允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貸款服務進項稅用于抵扣。
“鑒于煤炭、鋼鐵行業去產能、重資產、高負債的特殊情況,我建議先將煤炭、鋼鐵行業融資利息支出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再逐步推廣到全國所有行業。”王明勝說。
他表示,根據現行營改增政策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貸款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多個方面加重了煤炭企業的稅費負擔。
一是沒有將融資利息進項稅額納入抵扣范圍,加重了重資產、高負債企業的稅費負擔。以煤炭行業為例,目前煤炭企業現有存量債券過萬億元,新發行債券期限持續縮短,再融資壓力增大,利息支出占成本費用的比重較大。按規模以上煤炭企業負債36978億元,有息債務占負債總額70%,年化利率5.5%和稅率6%測算,每年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達85.4億元。
二是沒有將去產能礦井的債務利息進項稅額納入抵扣范圍,加重了去產能煤炭企業的稅費負擔。以華東地區一家大型煤炭企業為例,截至2015年底,9對擬關閉退出礦井涉及負債總額76億元(直接明確以礦井為主體的債務),另外集團公司“統借統還”煤炭債務51.2億元。據測算,9對礦井關閉退出后,每年集團公司承擔利息支出6億元以上。因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每年增加財務費用3600萬元以上。
三是沒有將權益基金的利息進項稅額納入抵扣范圍,加重了市場化債轉股企業的稅費負擔。100億元債權以權益基金形式注入,按照基金投資年收益率5.3%、期限5年測算,因6%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每年增加財務費用3180萬元,5年增加財務費用1.908億元,加重了債轉股企業的稅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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